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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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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20:37
信息简介: 对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制定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暂行办法,并据此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由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出口企业申报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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