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函[2004]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国税函[2004]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3 09:20:17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的规定,上述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