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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4]10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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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17:22
信息简介: 根据注释中“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200#、190#“溶剂油”虽未列入两大集团生产和供应计划,但是其辛烷值分别为42、33,均小于50,因此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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