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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税政一[1994]120号 大连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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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09:49
信息简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第十条所称“使用过”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不足一年的固定资产,仍应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为固定资产购入或制造完工时所支付或应转入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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