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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税所[1994]149号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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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9:09:47 |
| 信息简介: | 凡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全年预计所需管理费总额与其所属企业预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之比确定的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