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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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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9:01:27
信息简介: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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