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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令第125号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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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59:41
信息简介: 生产企业自测后认为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复审。海关总署应当委托核定中心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经复审,构成整车特征的,由生产企业补充备案;不构成整车特征的不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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