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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5]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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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59:29
信息简介: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务发票时,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2”开头的代码,代开发票专用章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1”开头的代码。全国其他地区国家税务机关采集按上述方法开具有货物运输业务发票信息时,应按有关规定准予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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