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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5]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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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58:45
信息简介: 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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