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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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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58:29
信息简介: 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黄金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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