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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5]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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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58:29
信息简介: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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