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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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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8:57:50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