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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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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57:19
信息简介: 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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