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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5]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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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8:56:20 |
| 信息简介: | 对此次调整下达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列名钢铁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完毕,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凡2005年7月1日以后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钢材,不论其是否属于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之内,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免、抵税手续,并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