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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质检特函[2005]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关于气瓶押金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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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54:54
信息简介: 你局《关于产权转移气瓶押金不宜征收增值税的紧急请示》(苏质技监特函[2005]3027号)收悉。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气瓶分类问题的答复意见(见附件)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在内的钢质气瓶应属于金属压力容器,而不属于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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