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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5]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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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45:57
信息简介: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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