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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总函[2015]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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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45:26
信息简介: 对核定定额未达到小微企业及起征点免税限额,并且不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折算为减免税额登记在《减免税额折算表》(以下简称折算表,表式见附件1)中,再依据折算表,将减免税额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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