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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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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42:18
信息简介: 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展汇总征税,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附件2,以下简称“《评估表》”),并列明拟开展汇总征税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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