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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残联发[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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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40:55
信息简介: 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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