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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5]59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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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28:32
信息简介: 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对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发生的维修费用,如能单独列明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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