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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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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8:27:28
信息简介: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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