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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关税[2016]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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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7:55:14
信息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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