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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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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7:51:59
信息简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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