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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人社建字[2016]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14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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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7:28:49 |
| 信息简介: |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对缴费基数下限做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不至于过低,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