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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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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6:59:28 |
| 信息简介: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