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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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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3 06:58:03
信息简介: 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应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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