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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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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6:55:38 |
| 信息简介: |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