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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办市函[2023]1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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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46:36
信息简介: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因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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