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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政字[1994]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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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18:18
信息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对指定的拆船企业(见附件),在1995年底以前自营及委托进口的废船,其应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予以缓税,缓税期最长为四个月。上述指定拆船企业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缓征增值税手续时,应同时提供企业开户银行的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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