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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4]5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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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18:14
信息简介: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有关法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法规交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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