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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11]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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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15:26
信息简介: 从 2011年4月1日起,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新疆地区不得收取网点建设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新疆地区网点建设费,一律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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