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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2]6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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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9:50
信息简介: 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业务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县(含县级市)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业务收入,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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