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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2]7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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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9:44
信息简介: 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年应税收入额超过200万元的,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年应税收入额虽在200万元以下,但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以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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