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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工字[1992]第61号 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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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9:37
信息简介: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我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协商确定为200元、500元和800元的,可依照本通知规定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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