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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2]90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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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9:06
信息简介: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3号中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于一九九0年底到期,根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空余营房占地特点及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一九九一年已经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不再退税,未征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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