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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发[1994]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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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8:03 |
| 信息简介: | 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是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合作事业的发展,统一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担事项的需要,为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根据(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一律归辖内信用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