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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4]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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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7:59
信息简介: 对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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