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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部发[1994]486号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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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7:47
信息简介: 劳动行政部门要尊重试点企业双方的意见,公平地对待双方,不介入正常的协商过程。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受聘于任何一方,成为其协商代表或顾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条件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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