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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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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7:39
信息简介: 凡按照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的条文法规,提供技术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的,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应按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的法规征税。如各自公司、企业派员到对方提供技术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则该项技术服务费应按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法规,征收l0%的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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