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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总工发[1994]2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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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7:37 |
| 信息简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现将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全总财务部。为了认真执行《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工会经费的管理,防止任意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确保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费来源,更好地为工运事业和职工群众服务,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