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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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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6:54
信息简介: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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