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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4]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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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6:50
信息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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