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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法规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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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6:14 |
| 信息简介: | 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法规的两个条件划分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