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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检字[199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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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6:12
信息简介: 被查单位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请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大检查办公室重新研究,或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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