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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5]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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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6:09
信息简介: 对武警部队的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武警部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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