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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法字[19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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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6:08
信息简介: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法规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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