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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工字[1995]18号 财务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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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6:02
信息简介: 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在1994年7月底以前,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已超过5%的,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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