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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标字[1995]第3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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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2:05:40
信息简介: 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的“豫光”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它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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