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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综字[1995]32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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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5:20 |
| 信息简介: | 中央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地财政机关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情况并及时缴纳有关收入,隐匿不报者,将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中央单位住房建设支出,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使用计划或申请。财政部对各主管部门上缴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入库数和有关缴库单据进行核实、审查后,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和中央单位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