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银发[1995]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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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银发[1995]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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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2:04:35 |
| 信息简介: | 在企业兼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包括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归还银行债务。兼并企业在免、停利息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扭转被兼并企业的困难局面,并积极清偿银行贷款。兼并企业要制定分期偿还银行债务的计划,分期归还银行债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